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于印發集成電路制造、鋰離子電池及相關電池材料制造、電解鋁、水泥制造四個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的通知》。
內容顯示,水泥項目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法定規劃以及相關產業結構調整、區域及行業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落后產能淘汰、產能置換、煤炭消費總量控制、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嚴禁新增水泥熟料產能。
新建水泥熟料制造項目宜配套設計開采年限不低于 30 年的石灰巖資源,利用非碳酸鹽原料替代石灰巖資源項目應說明替代資源的可行性、可靠性。項目選址應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建設的區域,應避開生態保護紅線。新建、擴建水泥熟料制造項目不得位于城鎮和集中居民區全年最大頻率風向的上風側等。
全文如下:
水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
(2024年版)
第一條 本審批原則適用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中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中的水泥制造(含水泥粉磨站),土砂石開采101(不含河道采砂項目)中的石灰石開采(與水泥熟料制造配套),以及危險廢物利用及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含污水處理污泥)處置及綜合利用、生活垃圾(含餐廚廢棄物)集中處置中的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第二條 項目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法定規劃以及相關產業結構調整、區域及行業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落后產能淘汰、產能置換、煤炭消費總量控制、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嚴禁新增水泥熟料產能。
新建水泥熟料制造項目宜配套設計開采年限不低于30年的石灰巖資源,利用非碳酸鹽原料替代石灰巖資源項目應說明替代資源的可行性、可靠性。
第三條 項目選址應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建設的區域,應避開生態保護紅線。新建、擴建水泥熟料制造項目不得位于城鎮和集中居民區全年最大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選址還應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 30485)、 《水泥窯協同處置工業廢物設計規范》(GB 50634)、《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662)等要求。
第四條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的入窯固體廢物類別、規模、投加位置和投加設施等應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 (HJ662)和《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試行)》等要求。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水泥熟料制造項目應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小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單位產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資源綜合利用和污染物產生量等指標應達到清潔生產國內先進水平。水泥熟料制造項目應配置余熱回收利用裝置。新建水泥熟料制造項目的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應達到能效標桿水平,鼓勵改建、擴建水泥熟料制造項目的單位產品綜合能耗達到能效標桿水平。
第六條 鼓勵新建、改建、擴建水泥熟料制造項目和水泥粉磨站項目達到行業超低排放水平。對有組織、無組織廢氣進行控制與治理。產塵物料儲存、輸送應采取密閉或封閉措施;礦石破碎、原料烘干、原料均化、生料粉磨、煤粉制備、水泥粉磨、包裝、散裝等工序及石灰石堆棚、原煤堆棚、生料庫、熟料庫、水泥庫等各產塵環節應配套建設相應的降塵設施;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窯尾)、冷卻機(窯頭)應同步建設先進高效的除塵設施,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的窯尾煙氣除塵應采用高效布袋(或電袋復合)除塵設施;水泥窯配備低氮燃燒器,采用分級燃燒及其他分解爐含氧量精細化管控等低氮燃燒技術,窯尾廢氣采用選擇性非催化還原(SNCR)、選擇性催化還原(SCR)等組合脫硝技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當原燃料中含硫量較高導致煙氣中二氧化硫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時,應設置脫硫設施。石灰石等原料優先采用鐵路、水路、管狀帶式輸送機、皮帶通廊等清潔方式運輸進廠;廠內運輸使用新能源車輛(2025年底前可采用國六排放標準的車輛),廠內物料轉運優先采用皮帶通廊、斜槽、斗提或封閉式螺旋輸送機;廠內非道路移動機械原則上采用新能源,無對應產品的滿足國四及以上排放標準(2025年底前可采用國三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的固體廢物貯存、預處理等設施產生的廢氣以及旁路放風廢氣應進行有效控制與治理,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662)等要求;采用導入水泥窯高溫區的方式處理廢氣的貯存設施,還應同時配置其他氣體凈化裝置,以備在水泥窯停窯期間使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旁路放風廢氣宜與窯尾煙氣合并排放,無法合并排放的,應達到窯尾煙氣同樣的排放控制要求。
石灰石開采、水泥制造項目排放的廢氣污染物應符合《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要求。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排放的廢氣污染物應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等要求。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廢氣污染物排放還應符合地方標準要求。
對于新建、改建、擴建水泥熟料制造項目和水泥粉磨站項目,應通過源強核算等工作,將超低排放要求以污染物排放量的形式確定下來,后續載入排污許可證。
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不應有居民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
第七條 將溫室氣體排放納入水泥熟料制造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核算項目溫室氣體排放量,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推動減碳技術創新示范應用。
鼓勵開展非碳酸鹽原料替代,在保障水泥產品質量的前提下,提高電石渣、磷石膏、氟石膏、錳渣、赤泥、鋼渣等含鈣資源替代石灰石比重;提高礦渣、粉煤灰等工業廢物摻加比例,降低熟料系數;鼓勵使用生物質燃料、垃圾衍生燃料等替代能源;鼓勵開展節能減污降碳技術改造,采用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協同控制工藝技術;鼓勵采用水泥窯高效預分解系統、低阻旋風預熱器、高效燒成、高效篦冷機、高效節能粉磨等節能低碳技術;鼓勵通過數據采集分析、窯爐優化控制等提升能源資源綜合利用效率;鼓勵開展碳捕集利用封存一體化等試點示范。
第八條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原則,設立完善的廢水分類收集、處理、回用系統,提高水循環利用率,減少廢水外排量。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產生的滲濾液、車輛清洗廢水以及其他廢水等應進行收集,收集后可采用噴入水泥窯內焚燒處置、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裝置處理等方式進行處理處置。
項目排放的廢水污染物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要求;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廢水排放還應符合地方標準要求。
第九條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應堅持源頭控制、分區防控、跟蹤監測和應急響應的防控原則。項目應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的裝置、設備設施及場所,提出防腐蝕、防滲漏、防流失、防揚散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具體措施,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的敏感程度、項目平面布局、水文地質條件采取防滲措施,提出有效的土壤、地下水監控和應急方案,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對于可能受影響的地下水環境敏感目標,應提出保護措施;涉及飲用水功能的,強化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確保飲用水安全。涉及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提出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相關要求。
第十條 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妥善處理處置固體廢物。對水泥生產中的廢礦石、窯灰、廢舊耐火磚、廢包裝袋、廢濾袋、廢催化劑等進行分類收集處理。除塵系統收集的粉塵應回收利用。危險廢物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等相關要求。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從水泥窯循環系統排出的窯灰和旁路放風系統收集的粉塵處理處置,以及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的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及貯存的技術要求等,還應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662)等要求。
第十一條 優化廠區平面布置,生料磨、煤磨、水泥磨、破碎機、風機、空壓機等應優先選擇低噪聲設備,采取減振、隔聲、消聲等措施有效控制噪聲污染,礦山開采應優先采用低噪聲、低振動的爆破技術。加強廠區內固定設備、運輸工具、貨物裝卸等噪聲源管理,同時避免突發噪聲擾民。廠界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要求。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改建、擴建項目,應強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進一步降低環境噪聲影響。
第十二條 按照避讓、減緩、修復、補償的次序和“邊生產、邊修復”的原則提出生態保護對策措施,分施工期、運行期和服務期滿后制定石灰巖礦山采場、工業場地、廢石場、礦區道路等生態保護方案,明確生態修復目標,控制和減緩生態影響。生態修復應堅持因地制宜原則,重建與周邊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植物群落,保護和恢復生物多樣性,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礦山開采工藝、開拓運輸方式等資源開發方式以及開采回采率、廢石利用率等資源綜合利用等要求應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要求進行。大中型礦山開采項目應開展全生命周期生態監測。
第十三條 項目應提出合理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要求。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項目應對危險廢物貯存、預處理等風險源進行識別、評價并提出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
第十四條 改建、擴建項目應全面梳理現有工程存在的環保問題或減排潛力,提出有效整改或改進措施。
第十五條 明確項目實施后的環境管理要求和環境監測計劃。根據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制定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及廠界環境噪聲監測計劃并開展監測,監測位置應符合技術規范要求。涉及水、大氣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以及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中污染物排放的,還應依法依規制定周邊環境監測計劃。關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重金屬、二噁英等特征污染物的累積環境影響。
第十七條 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應規范,基礎資料數據應符合實際情況,內容完整、準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明確、合理,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等要求。
文件解讀
問:水泥制造行業《審批原則》有哪些特點?
答:一是鼓勵新建、改建、擴建水泥熟料制造項目和水泥粉磨站項目達到行業超低排放水平。
在有組織排放控制上,水泥窯配備低氮燃燒器,采用分級燃燒及其他分解爐含氧量精細化管控等低氮燃燒技術,窯尾廢氣采用選擇性非催化還原(SNCR)、選擇性催化還原(SCR)等組合脫硝技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窯尾)、冷卻機(窯頭)應同步建設先進高效的除塵設施;當原燃料中含硫量較高導致煙氣中二氧化硫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時,應設置脫硫設施。
在無組織排放控制上,產塵物料儲存、輸送應采取密閉或封閉措施。在清潔方式運輸上,石灰石等原料優先采用鐵路、水路、管狀帶式輸送機、皮帶通廊等清潔方式運輸進廠,廠內運輸使用新能源車輛等措施。
二是對協同處置固廢項目有針對性地提出要求。
對入窯固體廢物類別、規模、投加位置和投加設施提出明確要求;要求窯尾除塵采用高效布袋(或電袋復合)除塵設施;對采用導入水泥窯高溫區的方式處理廢氣的貯存設施,要求同時配置其他氣體凈化裝置,以備在水泥窯停窯期間使用。
三是鼓勵項目從原料替代、燃料替代、能效提升、碳捕集封存等方面降低溫室氣體排放。
在原料替代上,提高電石渣、磷石膏、氟石膏、錳渣、赤泥、鋼渣等含鈣資源替代石灰石比重;提高礦渣、粉煤灰等工業廢物摻加比例,降低熟料系數。
在燃料替代上,鼓勵使用生物質燃料、垃圾衍生燃料等替代能源。
在能效提升上,采用水泥窯高效預分解系統、低阻旋風預熱器、高效燒成、高效篦冷機、高效節能粉磨等節能低碳技術。在碳捕集封存上,鼓勵開展碳捕集利用封存一體化等試點示范。
來源:水泥網APP、云南燊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再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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